李战省、张华、李晗: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依据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2017)郑绿证经字第2225号公证书,于2019年8月8日向我处申请对你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为:
1、本金: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捌角壹分整(963478.81元);
2、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为70858.43元[2018年11月21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复利及罚息),按照贷款罚息年利率10.76625%计算];
3、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168元;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千分之二计算,以及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5、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被执行人为你们。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座12楼。联系电话:0371-61870531(杨女士)
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