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荆门市三干渠灌区五岭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许山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双岭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周湾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靳巷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兴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沈家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鸦铺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勤俭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栋树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殷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板庙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周坪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老山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赵岭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横店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李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邓冲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杨场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九龙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试验支渠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三干渠灌区陈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石门灌区游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石门灌区大洪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石门灌区罗集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石门灌区长滩农民用水者协会;荆门市绿色果品生产销售协会;荆门市周易文化研究会;荆门市象山夜话爱心扶助会;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荆门市散文杂文学会;荆门市企业文化促进会;荆门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