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4092048609Q)
我局于2016年9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4-2015年度,你单位未按照实际交易取得的收入入账并确认收入,经计算:2014年取得收入共计76096961.19元,申报收入51103028.46元,少申报24993932.73元;2015年取得收入共计572868201.79元,申报收入535211918.85元,少申报37656282.94元,以上两年度合计少申报收入62650215.67元。
2.2014-2016年,你单位从新华大宗取得“手续费”、“延期费”、“因新华大宗经营管理需要产生的奖励款”等收入共计226083072.42元,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收入214115827.18元,其余11967245.24元未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缴2016年4月营业税491829.44 元、2016年6月增值税120603.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870.2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50 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8372.98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2248.65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的文件规定,追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829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追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6254679.84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9414070.74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685888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