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源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070600383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你单位经营场所变更,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员工许开友,身份证号码:421022195706024558,于2017年04月15日在石岩街道石岩大桥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颅脑损伤: 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眼眶外侧壁、左上颌窦前壁、内侧壁骨折,蝶窦及筛窦积液,头皮裂伤、双肺挫裂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上肢皮肤裂伤,左側肱三头肌肌腱断裂,受伤部位是左上肢、头、肺、胸。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公告决定有异议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