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开行)与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2月26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2月14日签订9份《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分别为2011192、2011231、2011236、2011242、2011246、2011254、2011256、2011257、201223。后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根据协议约定,经开行请求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足额缴存票款,但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归还垫款。截止2019年3月21日尚拖欠经开行合同项下垫款本金共计107188683.04元,利息251949355.15元。
根据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1112的《保证合同》(最高额)的约定: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期间形成的一系列承兑商业汇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42《保证合同》(最高额)的约定: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期间形成的一系列承兑商业汇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黄健、梁文胜与经开行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黄健、梁文胜为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期间形成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程丹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程丹萍为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与经开行于2012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期间形成的一系列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故对上述合同编号为201223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望上述公司及个人在该公告见报后7日内付清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拖欠经开行的垫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届时未归还的,建行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债务人和相关担保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拍卖,且需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额外费用的不利情形,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