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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削除影响的声明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7/10 8:55:06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沃尔玛公司多年来有意识地使用“山姆”指代该公司投资经营的山姆会员商店,使得“山姆”成为服务的核心标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沃尔玛公司所投资经营的,使用了特有名称“山姆”的百货零售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服务,“山姆”是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外经营和宣传活动中大量突出使用“山姆”标识,在意图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后果上足以导致消费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服务提供者三被告与沃尔玛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零售经营活动中(包括实体店铺、网络商店、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使用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山姆”或包含有“山姆”文字的商业标识,但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规范使用“环球山姆”(商标注册号: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冷链”(商标注册号:第18423862号)、“山姆味来”(商标注册号:第18791381号)等三个注册商标的情形不在此限;

二、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在从事与商品零售有关的经营活动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山姆”;

三、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四、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赔付经济损失2,00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山姆会员商店”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知名商品(服务),“山姆”文字系“山姆会员商店”这一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榕金集团公司等三公司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山姆”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原审法院判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并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声明如下: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将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停止使用侵权商业标志,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和服务标识,以避免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欢迎广大公众对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和服务标识进行监督。


特此声明


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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