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胡国璋;案由: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
经查实,被处理人胡国璋,男,55岁,东江街道东江居委会东江组居民,现住东江街道东江居委会东江组。被处理人在东江吊桥东侧占地面积为54.8㎡的一层砖木结构平房,是1993年购买东江组居民夏春明于1984年建设的房屋。被处理人的该处房屋用地自1993年购买后,东江城建办按临时土地使用进行管理,收取临时土地使用费。1995年1月1日,东江城建办还为其办理了《资兴市临时用地使用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2000年后还自建了一栋占地71.1㎡的一层猪栏,未能提供土地批准手续。经确权,胡国璋的该房屋和猪栏所占用土地为1984年省政府批准给水电八局东江基地用地,1996年水电八局移交给资兴市政府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查明,被处理人胡国璋在东江吊桥东侧的房屋和猪栏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原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在2018年12月10日向胡国璋下达了《限期提交有关证据资料的通知》,被处理人胡国璋在通知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资料。被处理人胡国璋的房屋用地在使用时又一直被当时的管理机构——东江城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临时用地有偿使用(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了《资兴市临时用地使用证》。因此,原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处理人胡国璋位于东江吊桥东侧占地面积为54.8㎡的一层砖木结构平房和占地71.1㎡的一层猪栏(合计125.9㎡)的用地性质依法认定为临时用地。
认定被处理人胡国璋位于吊桥东侧房屋和猪栏用地为临时用地的证据有:①原东江城建办对胡国璋临时土地使用费收据。②2018年8月29日对胡国璋(胡国璋妻子黄美菊代)的询问笔录。③东江吊桥东侧用地确权图。④土地权属来源说明(2018年确权(03)104号)。⑤胡国璋吊桥东侧房屋的《资兴市临时用地使用证》。⑥现场照片。
原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资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处理人送达了《关于对东江吊桥东侧临时用地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的公告》(资国土资告字〔2018〕68号),被处理人胡国璋没有按公告要求退还临时使用土地。原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处理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和听证告知书》(资国土资告土字〔2019〕1号),向被处理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被处理人胡国璋临时用地期满后未按要求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为,已构成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国璋位于东江吊桥东侧的临时用地作如下处理:责令交还位于东江吊桥东侧的125.9㎡临时用地。
以上处理决定,限被处理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