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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6/28 10:33:39

刘凤军:经现场检查发现,你租赁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场地投资建设砂石筛分项目,该项目在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

 

2019年3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停止砂石筛分项目的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立即停止砂石筛分项目的建设,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投资额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该拟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对上述拟处罚内容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邮政编码:211400。

 

联系方式: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联系电话:83418812。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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