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海南省农信社手机银行贷款客户:
现对你与我单位在手机银行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顺贷合同》(以下简称《顺贷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和新增,变更和新增内容如下:
一、对《顺贷合同》第九条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内容如下: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借款人或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对《顺贷合同》新增第十一条内容,新增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协议填写的住所地或立即拨打0898-96588服务热线通知贷款人。该等信息变更在贷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否则,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原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视为有效送达,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受送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电话、短信、传真、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借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微信号,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借款人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借款人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联系方式的书面(或服务热线)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三、对《顺贷合同》新增第十二条内容,新增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特此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