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浦江县森泰纺织品工艺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黄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28899661R。
你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标准,本局于2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统罚决字〔2019〕001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2号楼;联系电话:0571-87053279)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收款人账号:190001010400065755129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