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亚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7年年底在硚口区古田四路西侧占用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土地53608平方米(80.41亩)建设永利工业园二期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土资规罚〔2016〕00005号),并于当日向你公司送达,我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武土资规罚催〔2016〕00005号)。你公司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8)鄂01行终33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你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自上述《行政判决书》生效后,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违法占用的53608平方米(80.41亩)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60824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催告履行内容如下:
1、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53608平方米(80.41 亩)土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608240元;
2、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8000元由你公司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预交,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公司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