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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4/19 9:38:19

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种羊场铁矿1150m(2 中段)东沿800米临近3号竖井处矿房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根据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12·11”冒顶片帮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达政发〔(2019)8号),我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并对以下人员及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屈敬纯、张第文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我局拟对其二人各作出给予撤销安全生产资格,并合并处以伍万肆仟元(¥54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胜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 (七)款;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我局拟对你作出给予撤销安全生产资格,并合并处以陆万元(¥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叶力平、李杰雄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七)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我局拟对二人作出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对叶力平作出给予合并处以陆万元(¥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杰雄合并处以柒万贰仟元(¥7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以贰佰万元(¥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向达茂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市民大厅五楼,联系人:蔡文秀,联系电话:8425515,邮编:014500。


特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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