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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4/10 13:27:18

被行政处理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法人代表为颜林志);地址:衡阳市高新区金星小区6-9栋。


2018年12月19日,我支队接到万星等12人投诉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责任人为颜林志)拖欠员工万星等12人的工资,共计金额55978元(伍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工资未支付,情况属实。经查实,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责任人为颜林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18〕47号),并在《衡阳日报》(2018年12月26日)刊登公告,要求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法人代表颜林志前往我局接受询问,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责任人为颜林志)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期内拒不接受询问。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衡人社监令字〔2018〕30号),并在《衡阳日报》(2019年1月2日)刊登公告,要求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法人代表颜林志在2019年1月8日前将所欠万星等12人的工资支付到位,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责任人为颜林志)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期内拒不执行指令改正。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15时45分电话联系了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的法人代表颜林志,告知颜林志,已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北护肤造型中心及颜林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求颜林志支付万星等12人的工资。我局又于2019年1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人社监告字〔2019〕02号),你单位(责任人为颜林志)仍拒不执行。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及实际责任人颜林志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及实际责任人颜林志在2019年4月16日前将所欠万星等12人的工资支付到位。


如拒不支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令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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