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明,男,身份证号码:152629xxxxx2516,户籍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镇白庙子村。
你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农委大院老百姓市场内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你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呼市新城西街支行 (帐号:15001706632052502718)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呼)食药监食罚[2017]65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迟宗理;联系电话:17804881559。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