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国明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盐)劳监罚【2018】005号),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盐)劳监罚催【2019】00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平安银行深圳沙头角支行缴清应缴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缴款账户名: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账号:30100318000001)。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在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大楼行政中心431室,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人:熊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25229022。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