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
2016年10月27日,我公司即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签订编号为:MS20161025的《深圳聚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你将持有的深圳聚创时代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聚创时代公司”)43.46%的股权转让给我公司。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了你对聚创时代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第五条第3款还约定了如果聚创时代公司未能按计划实现承诺的盈利情况,我公司有权要求你以现金方式溢价(年化收益不低于15%)回购我公司持有部分或全部聚创时代公司的股权。你应于收到我公司书面回购要求的2个月内支付回购金额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我公司还与你及聚创时代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聚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约定:对标的公司即聚创时代公司增资,增资后我公司持股比例为51%。《增资协议》第五条约定了你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的承诺,并约定如未按运营计划实现收益,我公司有权终止投资并要求你按投资款加上15%的年利率(复利)以现金方式回购我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分三次向聚创时代公司帐户内汇入款项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但遗憾的是,你却未能完成两个协议中承诺的业绩指标且相差甚大。从现有情况看,聚创时代公司经营状况极度恶化,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双方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增资协议书》之约定,我公司现向你通知如下:
1、请你按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之约定,按我公司投入款项二百万元并加上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价款(自我公司投入款项之日开始,至你实际付清之日止)回购我公司持有的股权。
2、如你未按前述通知内容履行义务,我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届时,你还将承担仲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导致你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为免受诉累及扩大损失,请你尽快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
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