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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30 10:17:09

为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工作部署,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包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业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改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网信办、通信管理办等部门,自2019年1月17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8类。


一、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明示或者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义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法会销行为。经营者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利用宾馆、酒店等场所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进行“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为虚假宣传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广告违法行为。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以及违法广告代言行为。


五、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行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经营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七、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八、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上8类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受理机关将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当事人主动向监管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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