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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18 13:57:16

当事人杨和平2018年5月27日驾驶川JAH763号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杨和平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四川省交通运输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川遂交运催[2019]012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苟志红2018年5月13日驾驶川JCB373号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函(2017)4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苟志红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四川省交通运输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川遂交运催[2019]007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袁松清2018年7月18日驾驶川JAM161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袁松清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四川省交通运输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川遂交运催[2019]016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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