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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25 13: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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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许)食药监食罚〔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见《没收物品凭证》);

3.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75.00)元;

4.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仟零柒拾伍(5075.00)元。


并要求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许)食药监食罚催〔2018〕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联系地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6号金融大厦1201室,联系电话0374-2129156),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户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缴清应缴罚没款伍仟零柒拾伍(5075.00)元及加处罚款伍仟(5000.00)元,合计壹万零柒拾伍(10075.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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