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安缘隆水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QENLPX2;法定代表人:申承健。
本局已依法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平台的其店铺内海产品销售广告中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案字[2018]282号)。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至海安市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执收单位: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单位编码:011015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安长江中路128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13-88247042。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