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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12 16: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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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年产3000吨压力容器设备制造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成并投产一案,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环罚字[2017]第3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临淄区晏婴路183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淄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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