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参加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度、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21家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并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电话0971-6104757),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民政部或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20家):
1、青海电力信息通讯管理中心职工持股会;2、西宁供电局职工持股会;3、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送配电安装公司职工持股会;4、青海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职工持股会;5、青海电力公司职工持股会;6、海东供电局职工持股会;7、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8、西宁市自来水总公司职工持股会;9、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职工持股会;10、青海第二机床厂职工持股会;11、青海省黑枸杞协会;12、青海省中藏药发展促进会;13、青海昆仑户外运动俱乐部;14、青海省晶珠中藏医药研究院;15、青海省高原文化交流中心;16、青海省思源教育发展服务中心;17、青海西部风大学生艺术团;18、青海彩虹民族文化工世研究交流中心;19、青海昆仑少儿棋类集训基地;20、青海省青少年登山攀岩户外运动俱乐部。
二、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1家):青海省彩虹部落土族民俗博物馆
特此公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