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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9/18 10:05:18

符日忠(身份证号:4600291973XXXXX017):

  

关于你非医师行医一案,我委决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圆整,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载明的诊疗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因我委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儋卫医罚[2018]11号)(以下简称本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儋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大队综合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儋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98-23327099;联系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民乐花园小区斜对面。


儋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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