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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8/29 11:59:18

扬州市团结造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624090487,投资人:王如锦,住所:仪征市朴席镇黄泥村江滩.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12日,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未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固废贮存场所。

我局于2018年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工业固废。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江苏经济报》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仪环告[2018]第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进行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仪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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