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星建业有限公司: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你单位承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星河湾大酒店”工程,依据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绍仲字第307号裁决和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鲁1103执973号,确定实现工程造价为9398.95624万元。你单位通过设立分公司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方式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222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额7178.95624万元,少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7178.95624万元,少申报缴纳税款合计贰佰伍拾捌万陆仟零伍拾玖元零陆分(¥2586059.06元),具体明细如下:
1.建筑业营业税71789562.4元X3%=2153686.8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2153686.87元X7%=150758.08元
3.营业税教育费附加2153686.87元X3%=64610.61元
4.地方教育附加2153686.87元X2%=43073.74元
5.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153686.87元X1%=21536.86元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93989562.4X0.03%=28196.90元
7.企业所得税71789562.4元X0.2%=143579元。
限你单位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须先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岚山区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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