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黄旭凡、潘蓓蕾、诸葛术献:
吴建胜、倪芙菲、倪炳连、陶花妹、诸葛术献、周燕舞:
鉴于:
1、我司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后已进入执行阶段。我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我司承担300万元担保责任(其中290万元为和解款,10万元于和解前已支付为临时解封款)。
2、我司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本金为29101810.40元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后已进入执行阶段。我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我司承担2200万元担保责任。
现我司已依法:
1、将享有的对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贷款代偿的上述2200万元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担保人为黄旭凡、潘蓓蕾、诸葛术献)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联盟,请相关债务人直接向其清偿并履行相关义务。
2、将享有的对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贷款代偿的上述300万元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担保人为吴建胜、倪芙菲、倪炳连、陶花妹、诸葛术献、周燕舞)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郑联盟 ,请相关债务人直接向其清偿并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告。
通知人 浙江萤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