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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7/27 10:09:17

当事人: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4TNCR18;法定代表人:陆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根三村21-22号1层室西1号;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1日。

违法事实:经在甘肃工商管理局业务办理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陆侃、身份证号码320684198701013164,联系电话:13919859559。2017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在登记地址经营。2017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兰州惠家福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君,王立君本人陈述火车站街道红山三村21-22号1层室西1号根本不存在,也没有与甘肃昌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12月7日,我局在《兰州晨报》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的负责人或委托人到我局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未到我局陈述、申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等。2018年4月17日,我局委托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等二份材料中“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 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是否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印章所加盖及“王立君”签名字迹是否为王立君书写进行鉴定。2018年5月22日,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向我局送达《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科信【2018】司鉴字第2019号),鉴定意见:(1)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处“王立君”签名字迹不是王立君本人书写;(2)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产权单位(盖章)意见”处内容为“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6201025124014”的印文、“甲方(盖章)”处内容为兰州惠仁长青药业有限责任公司6201025124014”的印文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纸公告、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们认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理应依法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25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证号:甘执法证字第A01010075号;执法人员:赵伟,行政执法证号:27010100355;执法人员:唐杰,行政执法证号:2701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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