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国祥:
你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及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宝安监罚[2018]8号),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拒绝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本处罚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应将罚款缴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3000133035667)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764059690950),到期不缴纳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