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李沧分公司:
本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7】第0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王星庆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王星庆2009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的社会保险费113599.84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69120.93元,利息4742.74元,滞纳金39736.17元,其中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8年7月16日),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邮编:266000;联系人:孟洋、鞠延斌;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