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昆明台茂机械厂等520户企业
2017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昆明台茂机械厂等716户企业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15、2016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未在注册地经营
且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按照云工商监字[2016]12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在云南经济日报及昆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2018年1月2日,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十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我局对上述520户拟吊销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是否在其公司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核实;同时,本局向昆明市西山区国家税务局、昆明市西山区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对上述企业是否正常纳税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上述企业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示2015、2016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未在依法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在税务机关纳税系统中均没有纳税申报记录,且通过依法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520户企业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二:昆明市邮政局官渡区投递分局出具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两次邮寄投递退件情况说明》,证明了昆明三唯机电技术研究所等33户企业在法定的公司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证据三:2017年12月12日在云南经济日报C2版刊登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实吊销程序合法;证据四:昆明市西山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复函”。证实了当事人未进行国家税务申报的事实;证据五:昆明市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复函”。证明了当事人未进行地方税务申报的事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昆明台茂机械厂等520户企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所指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30日,我局通过云南经济日报、昆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向上述520户当事人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520户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名单详见:昆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网址:http://xyxx.km)。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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