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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6/28 9:55:15

纳税人名称:宁夏柏悦酒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40104788227891

 

一、基本情况: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0年5月8日对该公司2006年1月-2009年12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进行公告。

 

二、违法事实:经检查核实,该单位2006年1月-2009年12月少做收入等因素少缴营业税534,597.25元,城建税37,421.81元,教育费附加16,037.92元,地方教育费10,691.95元,水利基金3,445.06,房产税1,571,983.77元,个人所得税330,656.83元,共计应补缴各项税费2,504,834.59元。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营业税534,597.2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7,421.8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之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教育费附加16,037.92元。

(四)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及财税发【2014】122号文件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地方教育附加10,691.95元。

(五)根据宁财(预)发[1999]726号文件《关于制发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3,445.0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房产税1,571,983.7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之规定应追缴你企业2006-2009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0,656.83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6年度少缴房产税94,822.00元,应从2007年1月21日起加收滞纳金;2007年度少缴营业税206,514.67元、城建税14,456.03元、应从2008年1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房产税577,651.45元、应从2008年1月21日起加收滞纳金;2008年度少缴营业税181,340.27元,城建税12,693.82元,应从2009年1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房产税424,909.18元,应从2009年1月21日起加收滞纳金;2009年度少缴营业税146,742.31元,城建税10,271.96元,应从2010年1月16日起加收滞纳金;房产税474,601.14元,应从2010年1月21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根据国税函发[2004]1199号文件第三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故对你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故对你公司上述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处以0.5倍罚款,即:1,072,001.42元。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故对你公司上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即165,328.42元。

 

以上税费合计2,504,834.59元、罚款1,237,329.84元,共计3,742,164.43元。截止2018年6月15日,经多次催缴,该企业未缴纳上述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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