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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清算案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6/4 13:49:41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州区法院)根据崇左市江州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2025)桂14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华大高中)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2026)桂14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三力汉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华大高中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华大高中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6日17时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G组团G-28号;联系人:粟业宏1817755432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州区法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5时30分在江州区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华大高中的债务人或华大高中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华大高中的举办者、理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管理人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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