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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上海森海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自行清算的通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4/16 16:05:42

致:戴星(上海森海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有鉴于,上海森海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被依法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1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森海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以前述情形为基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2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清算,但自森海公司被吊销至今仍未清算。您在森海公司占股26%,系森海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及股东,我司作为森海公司的控股股东,现依法正式通知您参与组织森海公司自行清算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您作为股东的协作义务:

1.您需移交所掌握的森海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合同协议等全部资料; 

2.您需提供所掌握的森海公司已知债权人名册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线索; 

3.您需配合开展资产核查、债权申报、债务清偿等工作,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4.其他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尽的义务。 


二、关于时间节点与逾期后果:

1.回复期限: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您关于本次清算事项的意见; 

2.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3第十八条之规定,若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森海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或因未移交重要资料导致无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您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自行清算,上海燕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就由此产生的损失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经办人:孙清军  上海燕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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