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能燃料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宁01清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宁夏中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宁01清申1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中嘉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依法对中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就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嘉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中嘉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中嘉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询问;
3.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方式:联系人:刘静,电话13995105951,王文娟,电话15809682505,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务中18楼。
特此公告。
宁夏中嘉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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