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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7 9:33:31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奥宇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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