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根据哈密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5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9日前,向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大法庭(新疆哈密市大营房幸福路6号,如有变更,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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