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津0116破7号 本院业已裁定受理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华业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23日指定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天津华业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津华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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