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受理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7月21日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1月7日前,向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蓝箭宾馆(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18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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