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自2017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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