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范长乔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7)粤03破申44号,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过程中,经管理人调查,公司已不存在于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资料,并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各位股东及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向管理人交接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公司资料,不能提交的应向管理人说明相关情况。请深圳市东方万汇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向管理人提交相关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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