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沙新世纪百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湘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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