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于2017年6月1日裁定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222号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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