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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烟台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6/27 13:58:58

本院根据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烟台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5日裁定受理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烟台公司(下称轻工烟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7年6月6日指定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烟台公司清算组为轻工烟台公司管理人。轻工烟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前,向轻工烟台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轻工烟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民建大厦十楼东区;

电话:0535-6721173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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