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莱电子有限公司、股东香港宝冠企业公司、股东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东及有关人员岳鸿军、陈灿辉、邓连发(下称“贵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秦异霞的申请,于2017年5月2日裁定受理深圳宝莱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宝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7)粤03破60号】,并于2017年5月3日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为宝莱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规定,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履行接管宝莱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贵方负有保管和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如贵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贵方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算责任。鉴于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贵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管理人无法履行接管职责,现通知贵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宝莱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逾期,管理人将以宝莱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宝莱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有关权利人可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深圳宝莱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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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稳、胡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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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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