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有关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依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本院已受理该破产清算案。有关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是南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南通市人民东路227号金路大厦A座305室。南通东方红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南通东方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合并召开。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