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
本院受理原告朱营妹诉被告陈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除公告以外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2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朱营妹和被告陈建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文杰跟随原告朱营妹生活,由被告陈建从2017年2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在每月的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860元,由被告陈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金涛诉江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吴红旺诉倪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