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与杨守钦2012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6405222012B00027,合同编号为海地挂字〔2012〕-02号)。后海原县人民政府向杨守钦核发海国用(2012)第60005号《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使用权面积40000平方米。2019年2月,杨守钦以海地挂字〔2012〕-02号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钦,初始股东杨守钦持股99.71%、翁茂军持股0.3%。
2019年5月5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与杨守钦重新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该出让宗地规划用途进行调整,原规划条件为:商服用地,绿化率不小于25%,容积率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45%。调整规划条件为:商服用地,绿化率不小于30%,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5%;五、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杨守钦必须于2019年5月20日前补交土地出让金1044万元;六、杨守钦按照新的规划条件于2019年4月29日前重新开工建设,2021年4月 28日竣工……对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2019年5月10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与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协议书》,约定:“海地挂字〔2012〕-02号土地规划用途、按照新的规划条件,拆除部分给予的补偿以及因土地容积率增加需要补交的土地差价等遗留问题应当由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处理。2019年5月5日甲方与杨守钦签订的协议以及杨守钦向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的承诺也完全由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履行”,该协议中关于宗地的规划条件调整内容、宁夏鑫堰置业公司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开竣工时间,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和杨守钦2019年5月5日签订《协议书》中的约定一致。
2019年5月21日,杨守钦向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将其名下的海国用(2012)第60005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3月20日,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向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书面承诺:“2020年8月底前开工,2020年12月底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30%以上,若到期未完成上述承诺,由县资源局无条件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0年3月24日,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向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核发宁(2020)海原县不动产权第H0000081号《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土地使用权面积:40000平方米。
鉴于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0日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协议书》后因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未开发土地,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并向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海自然资闲调〔2023〕3号《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询问、现场勘测等调查义务后,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海自然资闲认〔2023〕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海地挂字〔2012〕-02号宗地构成闲置,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2026年1月27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宁夏鑫堰置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取得《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海地(挂)字〔2012〕-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海政函〔2026〕45号)批准,决定:无偿收回海地(挂)字〔2012〕-0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宁 (2020)海原县不动产权第H0000081号《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将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法定诉讼期限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田燕燕,联系电话:0955-4011498。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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