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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6/8 13:47:28

余浩(身份证号:430921********1372):


经查,你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村一队58-3号201号仓库,因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为:22421.71元;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6562.12元;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销售总值为:1549.8元;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为:2952.18元,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烟法〔2024〕12号)第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从重处罚,本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的货值的百分之八十计:22421.71×80%=17937.37元的罚款。

3.对你处以销售的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总额百分之三十计:6562.12×30%=1968.64元的罚款,完善手续后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4.对你处以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销售总值的百分之三十计:1549.8×30%=464.94元的罚款,完善手续后公开销毁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

5.对你处以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的二倍计:2952.18×2=5904.36元的罚款,完善手续后公开销毁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以上罚款合计26275.31元,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家财政。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烟草卖局申请复议或15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烟处[2025]第067号),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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