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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由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招商,2019年10月1日,贵公司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签订《拉萨经开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我公司位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拉青东四路以南、B区北环路以西、园区南路以北、乃岗路以东的工业中心一期标准厂房2号楼1层,租赁面积5045.21㎡,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 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免租期为3个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21年1月起至今,贵公司一直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我公司已多次催告,要求贵公司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但贵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贵公司自2022年5月起已将大部分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搬离厂房,贵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租赁合同,致使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拉萨经开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的约定“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若拖欠租金,自拖欠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年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拖欠房租满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取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现公告如下:
一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公司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拉萨经开区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二是请贵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前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结清拖欠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完成厂房自有物品的搬离、场地清理工作,并办理厂房交接手续,将厂房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交还给我公司。
三是若限期届满贵公司仍拒不清退,拒不配合交接,我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清场措施,收回厂房,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清场费、场地占用费等全部费用和给我公司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均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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