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宁夏城南烤场餐饮有限公司:
我大队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你单位(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桥家园1-B103、1-B104号营业房)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遂进行了行政处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银金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宁夏城南烤场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该场所已停业转让,故决定不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仅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不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公告之前,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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